中国工艺美术学会会员管理办法
( 2021 年 4 月 10 日五届二次理事会通过)
为加强中国工艺美术学会(以下简称学会) 会员的规范 化管理, 保护会员权利,明确会员义务,
增强学会凝聚力, 激发学会的组织活力, 依据中国科协《全国学会组织通则 (试行) 》
《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》文件精神, 以及 《中国工艺美术学会章程》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一章 会员条件
第一条 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个人会员 包括普通会员、高级会员、学生会员。
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单位,经批准可成为学会会员。 第二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学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学会的意愿;
(三)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 第三条 普通会员,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艺美术行业从业者;
(二) 获得硕士学位, 从事工艺美术行业一年以上或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工艺美术行业三年以上者;
(三) 从事工艺美术工作十年以上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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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, 富有工作经验和成绩 的相关领域管理者、专业技术人员。
第四条 高级会员,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 具有中国工艺美术大师、省(市) 级工艺美术大师 称号者;
(二) 工艺美术或相关领域的领军人才, 或对工艺美术 事业有重大贡献者;
(三) 在高等院校、职业院校、研究机构、博物馆、美 术馆从事工艺美术、艺术设计或相关专业, 获得副教授以上 的专业人员;
(四) 在工艺美术创作、研究或管理方面有突出成就的 博士学位获得者;
(五) 对工艺美术行业发展有着较大成绩, 具有三十年 以上行业经验的管理者;
(六) 积极支持工艺美术事业, 在工艺美术相关领域和 社会上有较高声望者。
第五条 学生会员,应为在高等院校、职业院校工艺美术、 艺术设计或相关专业学习的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。
第六条 单位会员,应为在工艺美术、艺术设计等相关 领域, 具有一定数量创作、设计、科技人员的生产、设计、 科研、教学等类型的企业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(港澳台 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)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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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外籍会员,凡在工艺美术或相关领域有较高造诣, 对我国友好, 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、外籍学者。
第二章 会员发展
第八条 入会推荐
(一)个人会员,或学会两名会员推荐, 或所在单位推荐, 或分支机构推荐, 或地方学会推荐,由学会秘书处审核资料;
(二)单位会员,或学会一名理事推荐,或分支机构推荐, 或地方学会推荐, 或直接向学会秘书处提出申请, 由学会秘书处 审核资料;
(三) 外籍会员(含港、澳、台地区) ,或分支机构推荐, 或地方学会推荐, 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推荐, 经常务理事会 审议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。
第九条 入会资料
(一) 普通会员
1.填写《中国工艺美术学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》 (学会 网站下载);
2.学历证明复印件;
3.职称证书复印件;
4.获奖证书复印件;
5.身份证复印件一份。
(二)高级会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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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职称达到正高级、 选择高级会员类型的申请者, 通过 审批后成为高级会员;
2.分支机构、地方学会或本届理事,向学会秘书处推荐 的高级会员。
( 三)单位会员
1.《中国工艺美术学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》 (学会 网站下载) ;
2.法人营业执照副本(加盖本单位公章) ;
3.获奖证书等资质证明材料(如没有可不提供) 。
第十条 申请提交,两种方式选择其一:
(一) 电子版申请表、 PDF 版其他资料, 一并发送至学会 指定邮箱;
(二) 学会网站直接填写申请表, 并直接上传 PDF 版 其他资料。
第十一条 入会审批
(一) 学会秘书处每月审核一次, 并按提交申请的原路径 通知审批结果,审核通过的即可缴费、备案。
(二) 批准入会的会员名单,将进入学会网上公布;
(三) 学会审核资料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(四)申请者填写的内容及提供的各类资料必须真实、 清晰、完整,否则不予审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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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会费管理
第十二条 会费标准
分类 费用名称 金额(人民币)
个人会员会费 学生会员注册费(学习期间) 100 元/次
普通个人会员 200 元/年
高级个人会员 300 元/年
外籍个人会员 100(美元/年)
理事、监事个人会员 300 元/年
常务理事个人会员 400 元/年
理事长、 监事长、 副理事长 个人会员 600 元/年
单位会员会费 普通单位会员 2,000 元/年
理事单位会员 4,000 元/年
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6,000 元/年
理事长、监事长、 副理事长 单位会员 10,000 元/年
第十三条 身份认定
(一) 个人会员身份认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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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个人会员包括但不限于: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, 学会专职 工作人员, 法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, 在本单位不担任主要 职务的人员,在校学生;
2.凡属于个人会员的, 按照个人会员相应标准缴纳会费。
( 二)单位会员身份认定
1.单位会员包括但不限于:
( 1)副理事长单位会员的代表(含特邀) ,常务理事 单位会员的代表 (含特邀) ,理事单位会员的代表 (含特邀) ;
( 2)地方工艺美术学会、 协会的代表;
( 3)各类院校(含二级学院)、研究机构(含二级机构) 、 科普教育基地的代表;
( 4)各合作机构及其他机构的代表;
( 5)单位会员唯一的代表;
2.同一单位多位代表的,以行政职务较高者代表单位, 其他人员代表个人;
3.凡属于单位会员的代表, 按照单位会员相应标准缴纳 会费。
第十四条 会费缴纳
(一)会员按年度、按标准足额缴纳会费;
(二) 70 岁以上个人会员, 免交会费(入会当年除外);
(三) 会员遇有特殊情况,可向学会秘书处提出书面 报告说明情况,由理事长办公会确定会费缴纳解决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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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入会后, 网上生成电子会员证。纸质 会员证工本费 30 元(不含邮寄费用), 费用由会员承担。
第十六条 会费使用
(一)开展全国性、地区性学术会议和活动;
(二) 对有学术成就的会员、优秀论文作者以及创新人才 的奖励;
( 三) 学会开展科普活动的宣传和传播;
( 四) 与会员档案管理、会员队伍建设密切相关 (包括 但不限于会员管理成本) 的支出。
第十七条 会员会费开支,定期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使用 情况。
第四章 会员管理
第十八条 注册管理
会员管理采用年度注册管理,注册期为每年 12 月 1 日 至 31 日。
(一) 每位会员在学会网站按照要求填报相关信息,同时 按照会员身份缴纳次年度会费, 经学会审核合格后, 方为 完成注册;
(二) 年度注册未被学会审核通过的会员, 学会将予以 一个月的缓冲期; 截止至次年 1 月 31 日仍未审核通过的会员,
视为未完成注册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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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三) 注册审核内容包括业务情况和缴费情况, 其中 业务情况包括: 参加学会活动、发表论著、科技成果、获得 表彰、参与公益活动、参与科普活动、完成学会任务等情况。
第十九条 晋级管理
普通个人会员未被认定为单位会员的代表, 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的, 可以晋级为高级个人会员,并按照高级个人会员
标准缴纳会费:
(一)学会分支机构中, 担任名誉主任、主任、副主任、
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执行委员的非理事会员;
(二)连续两届的普通个人会员;
(三)累计学会表彰两次的会员;
(四)累计分支机构表彰三次的会员;
(五)学会展示活动获奖的会员, 包括:
1.金奖一次, 加其他奖项一次;
2.银奖二次,加其他奖项一次;
3.铜奖三次,加其他奖项一次;
4.其他奖项累计五次。
(六)学会学术活动获奖的会员, 包括:
1.一等奖一次,加其他奖项一次;
2.二等奖二次,加其他奖项一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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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三等奖三次,加其他奖项一次;
4.其他奖项累计五次。
第二十条 会员服务
(一) 建立、健全网上会员即时更新系统, 动态更新 会员信息, 强化会员身份认证;
(二)及时发布会员的学术成果、创作成果、展览信息, 提供有关工艺美术的政策信息;
(三)对德艺双馨、有突出事迹的会员进行表彰、奖励、 推广;
(四) 不定期发放调查问卷, 掌握会员动态, 并根据会员 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, 满足广大会员的需求,维护会员的 合法权益。
第二十一条 会籍管理
(一)所有会员信息将在学会网站公示(保密信息除外);
(二) 未在学会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注册的会员, 学会将 取消其会籍,并在网站予以公示;
( 三)会员若严重违反学会章程、或严重损害学会利益、 或违反国家法律的, 经理事长办公室审核通过, 将取消其会籍, 并在网站予以公示;
( 四)会员如自愿退会, 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学会, 秘书处及时办理退会手续, 学会将在网站予以公示。
第二十二条 违规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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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员有以下行为的,经学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, 给予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籍等处理,并在网站予以公示:
(一) 故意违反学会章程,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;
(二) 故意违反学会会员管理办法,情节严重的;
(三) 经查实,有抄袭、作假等行为,情节严重的;
(四)故意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, 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, 情节严重的;
(五) 故意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, 造成恶劣 社会影响的;
(六) 故意犯罪、触犯刑法的。
(七) 有严重失德失范行为, 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。
第五章 权利义务
第二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学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(不含外籍会员);
(二) 参加学会工作的优先权及入选学会专家库、各类 评审委员会的优先权;
(三) 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, 包括获得专业信息, 参加 学会及分支机构组织的国内、国际有关学术活动及专业培训;
(四)获得学会及分支机构的奖励、基金资助的权利, 在同等学术水平条件下, 优先得到学会设立各类奖项、科研 课题和项目资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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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 单位会员可优先获得学会的技术咨询、科研成果 转让、协助举办培训班及组织相关学术会议等服务;
( 六)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 七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(退会已缴会费不予退还);
(八)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 第二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学会章程,执行学会决议;
(二)维护学会合法权益;
( 三) 积极参加学会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学术交流、 营养科普、专业培训、技术服务等活动;
( 四)按规定缴纳会费;
( 五 )通过各种渠道向学会反映情况,交流信息,提供 有关资料;
(六)为发展学会事业自愿捐赠,或协助学会依法募集 资金;
( 七)高级会员积极参与由学会组织的对国家工艺美术 事业发展战略、政策、重大决策的论证、咨询等活动;
(八)会员应遵循《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》,坚持 科学真理、尊重科学规律、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, 勇于探索 创新, 恪守职业道德, 维护科学诚信, 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。
(九)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;
(十)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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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( 常务理事会)审议通过后 正式实施。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